各会员单位、个人会员:

为创建团结和谐的联谊会氛围,维护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,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,增强联谊会凝聚力,规范会员生产、经营及交往行为,根据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”及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章程”,联谊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制定了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会员行为规范”。现将该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自觉遵照执行。

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应以实际行动践行“爱国守法、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、团结协作、开放包容”的基本原则,共同营造良好的商会文化氛围,推动联谊会高质量发展。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新会员加入联谊会即视为自动遵守本规范。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创建团结和谐的联谊会氛围,维护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(以下简称“联谊会”)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,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,增强联谊会凝聚力,规范会员生产、经营及交往行为,根据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”及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章程”,特制定本行为规范。

第二条  本行为规范是联谊会会员自律性规范,是会员文明服务、公平竞争、规范行为、自我约束的准则。全体会员应自觉践行、相互监督。

第三条  联谊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:爱国守法、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、团结协作、开放包容。

第四条  本行为规范适用于联谊会所有会员,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联谊会倡议广大闽商企业和各地友好商会自愿参照并遵守本规范。

第二章  诚实守信

第五条  会员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,在商业活动中不提供虚假信息,不夸大产品性能或服务效果,不参与不正当竞争,维护市场秩序。

第六条  会员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与服务承诺,妥善处理交易纠纷,保障合作方、客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争当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。

第七条  会员应尊重知识产权,不侵犯他人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等合法权益,支持原创,鼓励创新,共同营造尊重知识、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。

第八条 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公平交易、明码标价,不恶意压价、抬价,不采用欺诈、误导手段进行销售,不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。

第九条  会员上报政府机构和联谊会的各种统计数据须真实准确,对外发布各种信息须真实可靠,不得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。

第三章  团结协作

第十条  会员间应相互尊重、加强沟通与合作,共享资源、优势互补,共同面对市场挑战,提升联谊会整体竞争力。

第十一条  鼓励会员间开展合法、健康的竞争,反对恶意诋毁、排挤同行,反对拉帮结派等有损联谊会团结和谐的行为,维护联谊会内部和谐稳定。

第十二条  积极参与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如商务考察、论坛交流、展览展销、公益慈善等,增进会员间友谊,扩大联谊会影响力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,应本着互谅互让、友好协商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,也可请求联谊会进行调解,自觉维护会内团结,维护联谊会整体利益。

第十四条  会员应主动制止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联谊会章程的行为,积极维护联谊会形象,避免联谊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。

第四章  中外交流与开放合作

第十五条  会员应充分发挥联谊会作为国际国内桥梁纽带的优势,积极推动外引内联、经贸交往、技术开发与学术交流,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。

第十六条  会员应尊重中外文化差异,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,促进国内与国际企业间的理解与合作,共同推动福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、提升国际竞争力。

第十七条  会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,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和涉外法律法规,维护国家和企业形象。

第十八条  会员应加强与境外友好商会社团组织的联络与互动,推动资源共享、互通有无,助力联谊会海外商会建设与国际交流共融。

第十九条  会员在对外商务活动中,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,不从事有损国家声誉的行为,积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和闽商精神。

第五章  社会责任

第二十条  会员应树立社会责任感,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回馈社会,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,弘扬“敢为天下先、爱拼才会赢”的闽商精神。

第二十一条  会员应遵守环保法规,推行绿色经营,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,促进可持续发展,建设“环境友好型”企业。

第二十二条  会员应尊重员工权益,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,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,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杜绝拖欠工资、擅自违约等侵权行为。

第二十三条  会员应依法纳税,不偷税漏税,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经营活动,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。

第二十四条  会员应积极履行对家庭、对企业、对联谊会、对社会的责任,远离“黄、赌、毒”,严禁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,自觉维护企业家良好社会形象。

第六章  纪律约束

第二十五条  会员应严格遵守:

(一)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;

(二)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章程”、“会员行为规范”及联谊会其他规章制度。

第二十六条  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,窃取、抄袭会员企业的产品研发、专利技术及重大商业决策等商业机密;

(二)以欺骗、隐瞒、高薪等不正当手段在会员企业招收人才;

(三)详细打探会员客户资料、联系人及供应商信息;

(四)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恶意压低价格竞争客户;

(五)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,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来损坏、诋毁他人名誉和利益;

(六)进行产品或服务品质与承诺严重不符的行为;

(七)恶意拖欠货款、欺诈或不履约合作、非法融资或集资等不诚信行为;

(八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公序良俗或损害联谊会及其他会员权益的行为。

第二十七条  联谊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,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,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,但必须执行决议。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七章  自律管理与监督

第二十八条  联谊会作为本规范的执行机构,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并对会员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,建立会员信用档案,记录规范履行情况。

第二十九条  会员应自觉接受联谊会、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,对违规行为及时整改。发现其他会员违反本规范的,可向联谊会举报,联谊会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权益。

第三十条  对违反本规范的会员,联谊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醒或质询,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书面批评;

(二)联谊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部分会员权利;

(四)暂停会员资格;

(五)劝其退会;

(六)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;

(七)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三十一条  被处分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向联谊会理事会申请复议,理事会应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最终裁决。

章  附则

第三十三条  本规范由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第三十四条  本规范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规范自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,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。新会员加入联谊会即视为自动遵守本规范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规范经修订后,修订部分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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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会员单位、个人会员: 为创建团结和谐的联谊会氛围,维护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,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,增强联谊会凝聚力,规范会员生产、经营及交往行为,根据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”及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章程”,联谊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制定了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会员行为规范”。现将该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自觉遵照执行。 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应以实际行动践行“爱国守法、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、团结协作、开放包容”的基本原则,共同营造良好的商会文化氛围,推动联谊会高质量发展。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新会员加入联谊会即视为自动遵守本规范。   第一章  总则 第一条  为创建团结和谐的联谊会氛围,维护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(以下简称“联谊会”)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,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,增强联谊会凝聚力,规范会员生产、经营及交往行为,根据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”及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章程”,特制定本行为规范。 第二条  本行为规范是联谊会会员自律性规范,是会员文明服务、公平竞争、规范行为、自我约束的准则。全体会员应自觉践行、相互监督。 第三条  联谊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:爱国守法、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、团结协作、开放包容。 第四条  本行为规范适用于联谊会所有会员,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联谊会倡议广大闽商企业和各地友好商会自愿参照并遵守本规范。 第二章  诚实守信 第五条  会员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,在商业活动中不提供虚假信息,不夸大产品性能或服务效果,不参与不正当竞争,维护市场秩序。 第六条  会员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与服务承诺,妥善处理交易纠纷,保障合作方、客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争当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。 第七条  会员应尊重知识产权,不侵犯他人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等合法权益,支持原创,鼓励创新,共同营造尊重知识、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。 第八条 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公平交易、明码标价,不恶意压价、抬价,不采用欺诈、误导手段进行销售,不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。 第九条  会员上报政府机构和联谊会的各种统计数据须真实准确,对外发布各种信息须真实可靠,不得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。 第三章  团结协作 第十条  会员间应相互尊重、加强沟通与合作,共享资源、优势互补,共同面对市场挑战,提升联谊会整体竞争力。 第十一条  鼓励会员间开展合法、健康的竞争,反对恶意诋毁、排挤同行,反对拉帮结派等有损联谊会团结和谐的行为,维护联谊会内部和谐稳定。 第十二条  积极参与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如商务考察、论坛交流、展览展销、公益慈善等,增进会员间友谊,扩大联谊会影响力。 第十三条  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,应本着互谅互让、友好协商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,也可请求联谊会进行调解,自觉维护会内团结,维护联谊会整体利益。 第十四条  会员应主动制止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联谊会章程的行为,积极维护联谊会形象,避免联谊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。 第四章  中外交流与开放合作 第十五条  会员应充分发挥联谊会作为国际国内桥梁纽带的优势,积极推动外引内联、经贸交往、技术开发与学术交流,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。 第十六条  会员应尊重中外文化差异,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,促进国内与国际企业间的理解与合作,共同推动福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、提升国际竞争力。 第十七条  会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,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和涉外法律法规,维护国家和企业形象。 第十八条  会员应加强与境外友好商会社团组织的联络与互动,推动资源共享、互通有无,助力联谊会海外商会建设与国际交流共融。 第十九条  会员在对外商务活动中,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,不从事有损国家声誉的行为,积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和闽商精神。 第五章  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 会员应树立社会责任感,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回馈社会,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,弘扬“敢为天下先、爱拼才会赢”的闽商精神。 第二十一条  会员应遵守环保法规,推行绿色经营,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,促进可持续发展,建设“环境友好型”企业。 第二十二条  会员应尊重员工权益,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,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,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杜绝拖欠工资、擅自违约等侵权行为。 第二十三条  会员应依法纳税,不偷税漏税,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经营活动,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。 第二十四条  会员应积极履行对家庭、对企业、对联谊会、对社会的责任,远离“黄、赌、毒”,严禁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,自觉维护企业家良好社会形象。 第六章  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 会员应严格遵守: (一)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; (二)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章程”、“会员行为规范”及联谊会其他规章制度。 第二十六条  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 (一)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,窃取、抄袭会员企业的产品研发、专利技术及重大商业决策等商业机密; (二)以欺骗、隐瞒、高薪等不正当手段在会员企业招收人才; (三)详细打探会员客户资料、联系人及供应商信息; (四)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恶意压低价格竞争客户; (五)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,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来损坏、诋毁他人名誉和利益; (六)进行产品或服务品质与承诺严重不符的行为; (七)恶意拖欠货款、欺诈或不履约合作、非法融资或集资等不诚信行为; (八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公序良俗或损害联谊会及其他会员权益的行为。 第二十七条  联谊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,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,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,但必须执行决议。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七章  自律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 联谊会作为本规范的执行机构,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并对会员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,建立会员信用档案,记录规范履行情况。 第二十九条  会员应自觉接受联谊会、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,对违规行为及时整改。发现其他会员违反本规范的,可向联谊会举报,联谊会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权益。 第三十条  对违反本规范的会员,联谊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醒或质询,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 (一)书面批评; (二)联谊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; (三)暂停部分会员权利; (四)暂停会员资格; (五)劝其退会; (六)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; (七)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 第三十一条  被处分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向联谊会理事会申请复议,理事会应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最终裁决。 第八章  附则 第三十三条  本规范由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 第三十四条  本规范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 第三十五条  本规范自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,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。新会员加入联谊会即视为自动遵守本规范。 第三十六条  本规范经修订后,修订部分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