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会员行为规范”的通知
各会员单位、个人会员:
为创建团结和谐的联谊会氛围,维护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,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,增强联谊会凝聚力,规范会员生产、经营及交往行为,根据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”及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章程”,联谊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制定了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会员行为规范”。现将该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自觉遵照执行。
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应以实际行动践行“爱国守法、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、团结协作、开放包容”的基本原则,共同营造良好的商会文化氛围,推动联谊会高质量发展。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新会员加入联谊会即视为自动遵守本规范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的联谊会氛围,维护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(以下简称“联谊会”)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,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,增强联谊会凝聚力,规范会员生产、经营及交往行为,根据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”及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章程”,特制定本行为规范。
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是联谊会会员自律性规范,是会员文明服务、公平竞争、规范行为、自我约束的准则。全体会员应自觉践行、相互监督。
第三条 联谊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:爱国守法、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、团结协作、开放包容。
第四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联谊会所有会员,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联谊会倡议广大闽商企业和各地友好商会自愿参照并遵守本规范。
第二章 诚实守信
第五条 会员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,在商业活动中不提供虚假信息,不夸大产品性能或服务效果,不参与不正当竞争,维护市场秩序。
第六条 会员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与服务承诺,妥善处理交易纠纷,保障合作方、客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争当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。
第七条 会员应尊重知识产权,不侵犯他人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等合法权益,支持原创,鼓励创新,共同营造尊重知识、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。
第八条 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公平交易、明码标价,不恶意压价、抬价,不采用欺诈、误导手段进行销售,不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。
第九条 会员上报政府机构和联谊会的各种统计数据须真实准确,对外发布各种信息须真实可靠,不得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。
第三章 团结协作
第十条 会员间应相互尊重、加强沟通与合作,共享资源、优势互补,共同面对市场挑战,提升联谊会整体竞争力。
第十一条 鼓励会员间开展合法、健康的竞争,反对恶意诋毁、排挤同行,反对拉帮结派等有损联谊会团结和谐的行为,维护联谊会内部和谐稳定。
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如商务考察、论坛交流、展览展销、公益慈善等,增进会员间友谊,扩大联谊会影响力。
第十三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,应本着互谅互让、友好协商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,也可请求联谊会进行调解,自觉维护会内团结,维护联谊会整体利益。
第十四条 会员应主动制止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联谊会章程的行为,积极维护联谊会形象,避免联谊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。
第四章 中外交流与开放合作
第十五条 会员应充分发挥联谊会作为国际国内桥梁纽带的优势,积极推动外引内联、经贸交往、技术开发与学术交流,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。
第十六条 会员应尊重中外文化差异,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,促进国内与国际企业间的理解与合作,共同推动福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、提升国际竞争力。
第十七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,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和涉外法律法规,维护国家和企业形象。
第十八条 会员应加强与境外友好商会社团组织的联络与互动,推动资源共享、互通有无,助力联谊会海外商会建设与国际交流共融。
第十九条 会员在对外商务活动中,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,不从事有损国家声誉的行为,积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和闽商精神。
第五章 社会责任
第二十条 会员应树立社会责任感,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回馈社会,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,弘扬“敢为天下先、爱拼才会赢”的闽商精神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遵守环保法规,推行绿色经营,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,促进可持续发展,建设“环境友好型”企业。
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尊重员工权益,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,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,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杜绝拖欠工资、擅自违约等侵权行为。
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依法纳税,不偷税漏税,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经营活动,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。
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积极履行对家庭、对企业、对联谊会、对社会的责任,远离“黄、赌、毒”,严禁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,自觉维护企业家良好社会形象。
第六章 纪律约束
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:
(一)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;
(二)“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章程”、“会员行为规范”及联谊会其他规章制度。
第二十六条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,窃取、抄袭会员企业的产品研发、专利技术及重大商业决策等商业机密;
(二)以欺骗、隐瞒、高薪等不正当手段在会员企业招收人才;
(三)详细打探会员客户资料、联系人及供应商信息;
(四)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恶意压低价格竞争客户;
(五)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,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来损坏、诋毁他人名誉和利益;
(六)进行产品或服务品质与承诺严重不符的行为;
(七)恶意拖欠货款、欺诈或不履约合作、非法融资或集资等不诚信行为;
(八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公序良俗或损害联谊会及其他会员权益的行为。
第二十七条 联谊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,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,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,但必须执行决议。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七章 自律管理与监督
第二十八条 联谊会作为本规范的执行机构,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并对会员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,建立会员信用档案,记录规范履行情况。
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联谊会、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,对违规行为及时整改。发现其他会员违反本规范的,可向联谊会举报,联谊会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权益。
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会员,联谊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醒或质询,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书面批评;
(二)联谊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部分会员权利;
(四)暂停会员资格;
(五)劝其退会;
(六)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;
(七)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三十一条 被处分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向联谊会理事会申请复议,理事会应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最终裁决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,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。新会员加入联谊会即视为自动遵守本规范。
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经修订后,修订部分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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